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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站化粪池(化粪池第一格怎么清理)

时间:2025-05-01 04:14:04 作者:地铁站化粪池(化粪池第一格怎么清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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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站化粪池(化粪池第一格怎么清理)
疫情的第二个天,我们依然在努力。 答应过法律粉们要继续带大家一起学习德国刑法,飒姐必须言而有信。咱们还是以德国著名刑法学者金德霍伊泽尔的《刑法总论教科书》为教程,请大家翻开第五章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什么是故意,故意的分类等核心内容。以案说法,共同进步。 前提铺垫 1.故意的在刑法中的体系地位:故意属于主观的构成要件。金老师认为在故意犯中,故意是不法的基础。但主流学说认为,基于因果行为论,应将故意理解为罪责要素。也就是说,德国通说和案例认为,故意在刑法体系里考察的时候顺序比较靠后。其是在判断了不法之后,再放入是否承担罪责时才考虑的。 2.故意的要素:通常,故意的要素有二。首先是认识要素,即:对于故意而言,必须对行为情状有认识,只需要所谓“事实角度的伴随意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知”),比如行为人对自己是公务人员、是父亲等角色的知道和认识;二是意志因素,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欲”(想要这样做),认识预见到结果,还不收手。 3. 故意归属的时点和对象:从事构成要件性质的实行行为的时点,必须存在故意,事前、事后故意不需考虑;从根本上讲,归属于故意的对象就是构成要件的那些情状。? 基本定义 蓄意:如果行为人追求构成要件情状的实现,并且希望通过他的举止能引发这种实现,那么,他就是在蓄意地行事。行为人把构成要件的情状作为终极目标或必要的阶段性目标即蓄意。 直接故意:鉴于某个构成要件的情状,如果行为人认为,实现该构成要件情状是他所欲采取的举止的必然结果,那么,他便有了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并没有确信,而只是认为结果发生有具体的可能性。学界有争议,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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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单纯有认识因素即可,有的认为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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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认识因素不够,还需要有意志因素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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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间接故意的学说,整理如下: 可能性理论:行为人在采取行为时,从行为和因果上,可以判断构成要件的实现是“具体地”“可能地”。可能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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