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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污水处理厂(河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5-05-02 18:43:02 作者:霸州市污水处理厂(河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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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污水处理厂(河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全市各用水单位、个人: 根据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号文件精神和《霸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现就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1、全市范围内向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2、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3、使用再生水并向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或个人仍需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时间 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征收标准 1、居民污水处理费(包含居民家庭生活、学校教育、学生生活用水)0.元/吨。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4元/吨。 3、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免收污水处理费。 四、计征水量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或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小时计算。 3、因大量蒸发、蒸腾等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城乡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4、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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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五、征收单位 1、市区范围内的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等由市住建局征收污水处理费。 2、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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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供水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住建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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